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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5号(关于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6〕65号【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6-05-18【生效日期】2026-05-18
【效  力】[有效]【效力说明】

  2026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刚果(金)和乌干达的埃博拉病毒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障进出境人员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埃博拉病毒病病例,或出现发热、乏力、头痛、肌痛、咽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出血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三、前往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健康提示。

  本公告内容自2026年5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埃博拉病毒病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1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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