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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 自作主张改单证,代理公司担巨责

文章附图

01

基本案情


A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多名货主委托,代理进口刺猬紫檀。彼时,刺猬紫檀尚未全面禁运,原产于部分国家的刺猬紫檀可通过申请办理濒危许可证进口。
A公司进口时,发现货主并未提供进口许可证,且代理进口的刺猬紫檀因原产地原因无法办理许可证,故自行涂改提单中的启运国信息,以此骗取与实际启运国不一致的进出口证明书,将本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刺猬紫檀申报进口。
后海关对A公司行政处罚,没收进口刺猬紫檀等值价款5000余万元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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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

本案中,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的刺猬紫檀经伪报原产地成功进口,必然构成违法。

争议一:

但A公司认为,处罚对象应为货主而非该公司,因为货主是实际违反国家进出境限制性管理规定和走私刺猬紫檀的责任主体,公司仅作为受委托人,依据货主的指示办理进口业务,最终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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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过调查,A公司的货主,也即委托人,并不知晓其购买并拟进口的刺猬紫檀无法办理进口许可证。
虽然货主确有指示A公司办理进口许可证,但A公司并未告知货主因原产地问题无法办理许可证,并自行决定通过伪造《出口证明书》、修改提单伪报涉案商品原产地的方式获取进出口证明书,整个行为均独立实施。
因此,虽然货主委托A公司进口涉案商品时并未提供出口国《出口证明书》,但货主不具有主观明知、并无过错,不应被行政处罚
A公司在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伪报行为,是走私行为人,因此A公司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争议二:

A公司另外认为,即便其应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应被处没收货物等值价款。

因为既然办案单位以其为处罚对象,没收的应当是其所拥有的财产;而其并非货主,不是涉案刺猬紫檀(或者刺猬紫檀对应的等值价款)的所有权人,不应被处以没收。换言之,如本案全部刺猬紫檀均在进口时被查获,由于这些刺猬紫檀系货主的合法财产(货主并未被认定为违法),不应被没收,那么自然也不应没收货物等值价款。

然而,A公司的这一主张同样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因走私行为被行政处罚,则走私货物应当被没收,不论违法主体是否系走私货物的所有人。


03

总 结

案件发生后,A公司追悔莫及。其不过是为了顺利赚取少量代理费用而修改了单证,没想到竟要承担如此巨大的法律后果。
因此,进出口公司应加强合规意识,厘清法律风险,尤其在代理业务中切莫自作主张,以免重蹈A公司之覆辙。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褚天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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