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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 废品货物被查获,退运仍然成既遂

文章附图

01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为X公司的总经理。2017年初,其与叶某某共谋进口3柜废轮胎及其切块(俗称钢丝胶,系固体废物)。

同年3月至6月,赵某某和叶某某得知协助通关的人员无法进口该3柜钢丝胶,便通过X公司的退运协议等材料采取“直接退运,同进同出”的方式申报退运该3柜钢丝胶,后被海关查获。
案发后,赵某某积极配合海关将案涉的钢丝胶全部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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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02

法律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构成走私废物罪自不待言,然而,行为人将到港废物退运,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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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在未申报、未检验的情况下主动向海关申报退运涉案钢丝胶,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但检察院认为该案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关于走私犯罪的犯罪形态,实务中容易产生两个误区:

其一,认为虽然已向海关申报进口,但货物最终并未入境,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然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构成犯罪既遂。正如在盗窃案中,行为人已将财物窃出,即已构成犯罪既遂,即便事后将财物放还原处,也只能作为退赃退赔情节予以评价,而不影响犯罪既遂的形态判断。

其二,认为走私犯罪的既遂仅有申报行为实施完毕一种,也即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在未申报进口的情况下申报退运,不构成犯罪既遂。

然而,《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走私犯罪既遂情形除了“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以外,还有“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根据该规定,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与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标准并行不悖,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只要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构成走私犯罪的,同样应认定为走私既遂,而不能以尚未实施申报行为或者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为由,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因此,尽管本案中王某某和叶某某并未实施申报进口的行为,且主动申报退运,积极避免了进口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但由于货物在监管现场被海关查获,因而仍应构成犯罪既遂;退运行为只能作为事后消除危害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03

总 结

走私犯罪的既遂时点较早,尤其对于废物、禁限类货物,一旦到港,即便未予进口申报,仍有可能因被查获而构成犯罪既遂。

因而,进口企业应当提前确认货物属性,杜绝开展进口废物、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业务的情况。否则,待到货物到港再寻求事后退运,已有可能构成犯罪既遂,届时必将追悔莫及。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褚天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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