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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 公式定价波澜起,临时价格陷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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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天禾律师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家解读,权威分析。通过真实案件,进行专业总结,提出实用建议。

01

基本案情


B公司因业务需要,自美国、阿根廷等地进口大豆,与外商商定公式定价
B公司员工J某接受公司负责人的点价指令后,在明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正确申报方式的情况下,仍以临时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相关货款按照临时价格先行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则在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后再向外商支付。
办案机关指控J某采取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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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豆的临时价格是否系现货贸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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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定价作为一种灵活的定价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大宗商品贸易合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而所谓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贸易双方往往会结合期货盘面的价格,约定以某一时间范围内期货盘面价格的均值等确定结算价格,此处提及的某一时间范围即为点价期海关以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式定价交易中往往存在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并存的现象,货物结算价格有时难以查明。
本案中,B公司辩称其根据延期点价确定的价格为期货市场的盘面价格,并非现货交易价格,其向海关申报的“临时价格”即为结算价格。但是结合本案证据,J某在延期点确定后向外商支付的价款实则为补足差价,从外商的邮件中也可得知该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综上可以认定,该延期点价为现货交易价格,即实际成交价格。
J某作为长期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在实际成交价格产生后,明知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低,也未向海关报告并补缴税款,反而在后续的报关过程中一直沿用相同的做法,具有走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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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规建议

鉴于上述案例,企业应全面了解并严格遵守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避免行差踏错,触碰法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文,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如结算价格无法确定,则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后续报关的顺利进行。

并且由于结算价格在申报时无法确定,因此企业需先行申报暂定价格,并在办理税款担保后将货物通关入境。

企业可以在货物通关后的六个月内(可申请延长至九个月),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并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内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的,将由海关审查确定。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褚天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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