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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双公示真实案例的罚与思②:内销补税不及时,海关处罚弥过失

文章附图

·引言·


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是加贸企业该补的没补,被海关发现后,补税款,交罚金。今天的案例有些不一样,企业自己发现税款漏补,主动补税,但为时已晚,已经超过了补税期限,也属于违规行为,同样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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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双公示真实案例的罚与思》系列:

通过真实案例,追本溯源,剖析问题发生的真正原因,从企业关务内控管理出发,提出普遍实用建议。




时间:2021年11月

地点:苏州海关

人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01

案件经过:

苏州海关在对当事人的稽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账册运行期间,未办理有关手续,将保税制成品、残次品私自销售给国内企业,一年后,当事人超期补缴了折算后的保税料件的税款;同时,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保税酸性蚀刻液卖给国内企业,事后,当事人进行了补税。

02

处罚结果:

本案涉案货物的货值人民币469328.33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4337.87元,企业虽然已经在内销后进行了补税,但是因为已经超期,而且擅自销售保税酸性蚀刻液,未按照海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所以被处以人民币2.11万元的罚款。

0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04

案件分析:

根据调查,该企业的关务部门在账册切换期间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办理保税内销的相关海关手续,事后虽然补税,但是已经超期。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必得对企业进行处罚。

从表面看,是关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细思量,如果企业在保税内销管理上加以控制,应该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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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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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料内销补税,企业通常会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先税后销适用于大部分企业,企业须先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后,再进行内销;

  • 另一种是先销后税,适用于已办理集中内销手续的企业,可以先内销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当然办理集中内销手续的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应加强对保税物料内销补税的管理。

01

了解内销补税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那么,内销补税基本上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


  • 剩余料件内销补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内销时需要进行补税。

  • 残次品内销补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进行内销时,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剩余料件内销的规定办理。

  • 副产品内销补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进行内销时,海关按照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进行归类后,根据其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进口核注清单和报关单上,“监管方式”栏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 边角料内销补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进行内销时,海关按照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根据其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 受灾保税货物内销补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进行内销时也应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02

了解内销补税的相关海关规定

2013年,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规定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现包括除失信企业外的加贸企业)可以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商品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

2019年,海关总署统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2020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03

加强对内销补税的管理

1. 对于既有国内采购又有保税进口同一料件的企业来说,必须做好串换料的管理工作,加强内销和保税物料的区分管理

2. 企业应该制定完整严密的加贸内销补税的工作流程,防止技术性违规事件的发生,比如关务人员忘记补税、保税物料内销未及时通知关务部门......

3. 企业内部的各部门紧密配合,制定销售部门、关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系的规定,防止脱节。比如,企业不良品、工程样品的。

4. 在制度上规定,定期盘点和检查,特别是对企业的不良品、工程试验品、客户样品......等的统计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及时主动向海关申报、主动申请补税。


违规内销是加贸企业不可触碰的红线,企业应该熟知海关关于内销补税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对完善的内销补税管理措施,防止技术性的违规,杜绝故意为之。


文/朝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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