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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双公示案例的罚与思(十七)| 原产地证书HS编码申报错误,照罚!

文章附图

《海关双公示真实案例的罚与思》系列:

通过真实案例,追本溯源,剖析问题发生的真正原因,从企业关务内控管理出发,提出普遍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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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时间:2022年5月
地点:宜兴海关
当事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件经过



当事人于 2020 年在宜兴海关原产地备案系统备案了品名为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的产品, 工艺流程为:甲醛次硫酸氢纳〈有雕白粉) 包装即可,HS 编码为 2831102000。

2021 年,当事人共申请 6 份原产地证书(目的地为巴基斯坦),实际出口产品为还原清洗剂 98R,工艺流程是由雕白粉、无水硫酸钠、氨三乙酸和葡萄糖酸钠的混合,HS 编码应为3402900090。海关查证后确认,当事人HS编码2831102000适用错误,正确HS编码应为3402900090。

但是,在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中,除了2021年1月12日的报关单HS编码为2831102000,适用错误,但该适用错误不涉税只影响海关统计;其余五份报关单HS编码均为 3402900090,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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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当事人是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以申请原产地证书过程中没有如实申报。企业在出口报关过程中,后续五次使用正确HS编码进行申报,说明企业在原产地备案时不如实提供产品情况及HS编码和原产地证书上HS编码申报错误是故意而为之。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代违规行为,向海关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及时在原产地备案系统中更正相关错误。最后海关对当事人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1493美元5%,即人民币16426元的罚款。



证明文件



企业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 海关原产地证书备案系统里的相关资料、工艺流程资料、已签发原产地证书资料、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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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思考


本案例中,当事人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故意违规,主要表现为3点:

1

在原产地备案系统中,备案错误信息,包括品名、HS编码、工艺流程等;

2

原产地证书使用错误HS编码;

3

报关单使用错误HS编码,虽不涉税,但是影响了海关统计。

当事人的经历,很多企业也遭遇过,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被要求品名、HS编码等信息满足客户的要求。企业为了完成订单,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和本案例当事人一致的做法。

小编建议,关务朋友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合规风险和信用成本,积极和客户进行沟通,友好协商,同时联合企业各相关部门进行讨论,最终确定合适的业务模式和贸易方式。

从本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向海关进行如实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报关单相关资料,还包括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和资料,申报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和代理报关、报检的单位。



海关对报检的如实申报要求在海关相关法规中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01

进出口收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申报: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02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报检委托人应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

进出口收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03

代理报检企业需对委托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对报关的如实申报要求在相关海关法规中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0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需如实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03

报关企业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关检合一已经好多年,无论是报关还是报检,企业向海关申报的信息及相关随附单证,都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本文作者:朝颜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经验与理解,请以官方解读为准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神州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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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双公示真实案例的罚与思》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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